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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滚装客船载运白酒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11-01 00:00:00 浏览次数:

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 管理业务:   危防管理
颁布机关:   中国海事局 文号:  
 

海船舶[2006]508号   2006年11月1日

辽宁海事局:

你局《关于滚装客船载运酒精饮料问题的请示》(辽海危防[2006]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国际危规》和《国内危规》的规定,酒精体积含量大于等于24%或小于等于70%的酒类饮料(白酒)属于危险品,且其闭杯闪点在20.7℃~35.7℃之间,小于61℃,属易燃品。

尽管《国际危规》和《国内危规》都有关于限量运输的条款,但限量内的危险货物从性质上仍然是危险货物。《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2年第1号令)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滚装客船载运任何危险货物”,没有任何附加条件,这属于专门法规的特殊规定。因此,同意你局意见,禁止滚装客船载运白酒。

此复。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7.5.27 关于禁止滚装客船载运白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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