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员[2006]85号 2006年3月13日 有关海事局: 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海关公务船艇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海发[2003]400号)有关海关公务船艇船员适任证书的规定,我局委托广东海事局举行了适用于海关公务船艇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现将签发相应适任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广东海事局负责为通过适用于海关公务船艇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的船员签发《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合格证明书》;海关船员服务所在地的具有丙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海事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 二、适用于海关公务船艇的船员适任证书为丙类二等适任证书,使用空白丙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填制,并在证书限制栏内加注“仅适用于海关公务船艇”。 三、申请签发适用于海关公务船艇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 (二)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三)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具有在军用船舶或公务船艇上实际担任驾驶员(包括:大副、二副、三副)职务满48个月的服务资历; 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具有在军用船舶或公务船艇上实际担任轮机员(包括: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职务满48个月的服务资历; (四)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五)持有《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合格证明书》。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办理。
附件:7.3.1.26 关于签发适用于海关公务船艇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