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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船员出境证件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10 00:00:00 浏览次数:

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 管理业务:   船员管理
颁布机关:   中国海事局 文号:  
 

海船员[2007]10号

 

各直属海事局:

2006年11月17日,在大连机场发生了利用海员证组织偷渡的严重事件,偷渡组织者利用渔船船员证书骗取海员证,以达到组织偷渡的目的。此事既反映出海员证申办单位存在违规申报的问题,也反映出海事部门在执行海员证管理规定和审核材料上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加强海员证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 各海事局要高度重视海员证签发工作,提高对海员证海员出境证件作用的认识,加强领导、管理到位。

二、各海事局要以本次事件为鉴,开展一次海员证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活动,清理海员证工作程序和审查项目,疏堵漏洞。要严格执行《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海船员[2006]430号)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督促符合条件的公司申请取得海员证申办资格。

三、各海事局要重点审查东北三省籍船员(包括渔船船员)办理海员证的材料,加强对渔业证书的审核,必要时要求相关渔政渔监部门提供证书核查协助。注意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掌握人员派出情况,加强海员证跟踪管理,监督申办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处理好服务与监管的关系。

四、严格执行《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有权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只能为本单位自有船员签发《海员出境证明》,海事机构要加强对授权单位的日常管理,如发现违反规定暂停其《海员出境证明》签发权。

五、严禁海员证申办单位为没有与其建立雇佣关系的渔船船员、厨师、服务员申请办理海员证,渔船船员、厨师、服务员的海员证只能通过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合法的派出单位直接向海事机构申请。符合海员证申办资格的上述派出单位,可向海事机构申请海员证申办资格。海员证申办单位不得为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管理关系的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避免海员证重复办理。

六、各海事局提高政治敏锐性,树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落实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不能瞒报、漏报,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善后工作,加强与当地口岸查验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关注新形势下不法分子违规出境的新动向。

 

 

 

二○○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7.3.4.6 关于进一步加强船员出境证件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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