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舶[2007]239号 2007年5月15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修正案及经修订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第6.3条规定,对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应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第6.1条进行分类,并在所有相关国家之间达成一致,否则不得装运。 为进一步做好履约工作,加强对国际、国内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我局制定了《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贯工作。
附件:7.5.24 关于印发《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