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 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山东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和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及管理。 第三条 山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河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和考试 第五条 开展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的机构应具有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资质。各级海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办法附录的适任培训(考试)大纲(附件二)的要求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应对培训合格的学员签发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必须参加适任培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五)符合考试发证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九条 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条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十一条 船员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还应到所在地海事机构参加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二条 参加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补考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和补考费。 第三章 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船员适任培训; (四)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员适任考试并合格; (五)在内河船舶上的有效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3个月,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适任证书》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栏标注为“小型船舶驾驶员”,适用于在内河小型船舶上担任驾驶员职务的船员。 持证人任职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适任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适任证书的航区(线)应在适任证书“备注”栏内签注,签注内容为“仅限XX内河水域”或“仅限XX市XX水库(湖)”等。 第十六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该船员65周岁生日。 持证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应满足最近5年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七条 证书失效或未满足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应当参加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以向海事机构申请签发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 (四)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补发适任证书的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截止日期一致。 第十九条 在客船服务的小型内河船舶船员,还应当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要求完成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向海事机构申请在其适任证书“备注”栏内进行“适用于客船”的签注。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对于持海船船员驾驶专业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经过《内河避碰规则》、内河相关交通法规等内容的培训(培训内容和课时参照《办法》附件一)且通过相应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后,可直接申请换发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持本办法签发的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内河三类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只能申请驾驶类适任证书,并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执行下列规定: (一)承认小型内河船舶驾驶员水上服务资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规定的三类适任证书培训时间减半执行。 第二十二条 曾在军事船舶上从事驾驶、轮机的工作人员,申请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的,应出具原所属部队签发的证书以及其服役期内12个月以上的船舶任职资历证明,并通过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评估。 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申请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的,应具有内河或渔业船舶相应等级职务12个月以上服务资历,并通过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评估。 第二十三条 在客船服务的小型内河船舶船员和相关人员应定期参加海事机构组织的安全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海事机构应在其《船员服务簿》予以签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船员考试和发证的相关行为,考试发证机关将依据船员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小型船舶系指100总吨及以下的内河船舶,但不包括拖轮、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 第二十九条 “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三十条 “山东海事局辖区”是指青岛、烟台、日照、威海、潍坊、东营、滨州七地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