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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20 00:00:00 浏览次数:

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 管理业务:   综合管理
颁布机关:   中国海事局 文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

《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4月20日


 


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用信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海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事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主管全国海事系统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国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二)建立海事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海事信用信息管理。

(三)建立海事系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四)负责复核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信用信息异议。

(五)负责海事信用信息与国家信用信息对接工作。

第六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海事信用信息管理。

(二)负责采集、修复职责范围内海事信用信息。

(三)负责复核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信用信息异议。

(四)负责按规定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五)负责对接地方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工作。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集下列基础信息:

(一)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水上水下施工单位等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二)船舶的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等证书、文书信息。

(三)人员的个人身份证信息;人员证书信息等从业人员资格信息。

(四)海事规费义务缴费人及具有配合义务的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信息。

第八条 海事信用信息主要有:

(一)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三)船舶安全检查滞留信息。

(四)船公司审核重大不符合信息。

(五)不按照规定缴纳海事规费信息。

(六)其他海事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弄虚作假,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理决定,涂改、遮挡船名,不按规定安装、开启或使用AIS,肇事逃逸,不按照规定缴纳海事规费,在考试中作弊,属于严重不良信用行为。

第十条 采集海事信用信息应当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录入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海事信用信息评价适用于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水上水下施工单位,海事规费义务缴费人及具有配合义务的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海事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AA、A、B、C、D,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不良信用行为严重程度确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值和有效期,制定并适时调整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海事信用信息初始分100分,实行记分扣分制。

第十四条 海事信用信息评价对象得分95分及以上为AA等级,海事信用信息评价对象得分90分及以上95分以下为A等级,海事信用信息评价对象得分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B 等级,海事信用信息评价对象得分7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为C等级,海事信用信息评价对象得分70分以下为D等级。

第十五条 海事信用评价根据海事信用信息采集、记分标准、评价机制,由海事信用信息系统即时生成、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海事信用信息及评价应用于以下方面:

(一)向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

(二)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向社会公开,依申请接受查询。

(三)海事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 海事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公开,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地市级、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申请受理查询。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公开应当符合国家保护合法权益的法规。

第十九条应用海事信用评价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激励措施可以是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安全监管安排等。

惩戒措施可以是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把海事信用信息评价纳入船舶综合质量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高效的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将海事信用评价接入海事信息化系统,为海事分类监管和实时监管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异议复核申请。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海事信用信息评价可以通过信用信息有效期等方式实现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附件:

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代码

类别

项目

记分对象

记分

时效

0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3

2

02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4

2

03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6

3

04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6

3

05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7

3

06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9

4

07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9

4

08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0

4

09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2

5

10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船舶发生重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2

5

1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4

5

12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航运公司/船员

18

7

13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航运公司/船员

5

3

14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航运公司/船员

5

3

15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不按照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

航运公司/船员

5

3

16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未按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行驶

航运公司/船员

5

3

17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航运公司/船员

5

3

18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船员

5

3

19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航运公司/船员

5

3

20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航运公司/船员

5

3

21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施工作业单位

5

3

22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航运公司/船员

5

3

23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

船员

5

3

24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驳、过境停留、进行装卸

航运公司、船员

5

3

25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航运公司、船员

5

3

26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船员

5

3

27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检验证书/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检验证书

航运公司/船员

5

3

28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涂改、遮挡船名

航运公司

5

3

29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不按规定安装、开启或使用AIS

航运公司

5

3

30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海事行政处罚情形

航运公司/船员

2

1

31

船舶安全检查滞留信息

船舶安全检查滞留

航运公司

5

3

32

船公司审核重大不符合信息

船公司审核重大不符合(每项)

航运公司

3

3

33

船员培训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

法人

5

3

34

船员培训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

法人

5

3

35

船员培训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

法人

5

3

36

船员培训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要求,体系审核时存在重大不符合项

法人

3

1

37

船员培训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接收非法中介委托或与非法中介勾结组织开展船员培训

法人

3

1

39

船员培训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

法人

3

1

40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法人

3

1

41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法人

3

1

42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法人

3

1

43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法人

3

1

44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船船员服务

法人

5

3

45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法人

3

1

46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

法人

3

1

47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未将其机构信息、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法人

3

1

48

船舶检验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

法人

5

3

49

船舶检验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违反规定开展检验的

法人

5

1

50

船舶检验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的

法人

5

1

51

船舶检验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的

法人

5

1

52

船舶检验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的

法人

5

1

53

船舶检验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对未按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的

法人

5

1

54

船舶检验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的

法人

5

1

55

船舶检验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的

法人

5

1

56

船舶检验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法人

5

3

57

规费稽查信息

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港口建设费

缴费人

10

2

58

规费稽查信息

违规为未缴费货物办理装船或提货手续

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

8

2

59

规费稽查信息

未及时报送货物装卸信息

港口经营人

3

1

60

规费稽查信息

未及时报送船舶载运货物的舱单信息

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

5

1

61

规费稽查信息

报送不真实货物缴费信息

代收单位

5

2

62

规费稽查信息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海事规费票据和印章

代收单位

7

2

63

规费稽查信息

不按规定汇缴代收的港口建设费资金

代收单位

3

1

64

规费稽查信息

发生少收、漏收行为

代收单位

5

2

65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未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航运公司/船员

5

2

66

其他

弄虚作假的,有记分的标准的,记双倍分,记分时效双倍;无记分标准的,按本项标准执行

法人/船员/其他从业人员

5

3

67

其他

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理决定

法人/船员

5

3

68

其他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相同不良信用行为,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记双倍分、记分时效双倍。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相同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记4倍分、记分时效4倍。

法人/船员/其他从业人员

——

——

 



附件:7.1.16关于印发《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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