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三十四条 开展船上见习或者知识更新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船员知识更新大纲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航运公司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建立船员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安全责任和权益保护等方面培训,不断提高船员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2018〕545号)第九条 开展船上见习的公司和船上知识更新培训的航运公司,应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船长、船上培训师名单及资历等信息报送公司所在地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学员开展船上见习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上见习信息表(见附件2)。 公司安排船长和高级船员见习时,每艘船舶同一职务同时在船见习不得超过2人。 第十九条。学员进行见习的公司发生变化时,负责学员见习的公司应将《船上见习记录簿》副本的评价报告部分报送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继续学员船上见习的公司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学员换船进行见习但公司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