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航服务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样式文本
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各分支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2.已制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方案; 3.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海域使用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打捞沉船时还应提供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

4.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施工作业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5.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开展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时,还应提供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船员清单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填报须知

  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决定许可经批准后作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予以许可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二)有施工作业方案; (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于的含义是: 施工作业,是指勘探、采掘、爆破,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七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第八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 (四)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一)改变航道、航槽;

(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

(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

(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

(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

(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

(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 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区域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立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除外。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起止日期和每日活动时间;

(二)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三)参加活动的船舶、设施和单位的名称;

(四)活动区域;

(五)安全措施。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港极路7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船员业务)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

0532-58663907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92207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58922066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5207894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519032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