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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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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适用对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子项:

1.海域施工作业许可

2.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一)海域施工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二)有施工作业方案;

(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但是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施工作业,是指勘探、采掘、爆破,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航道建设、  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打捞沉船沉物。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海上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由于碰撞、搁浅、触礁、触碰、火灾、风灾、浪损、沉没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海上险情,是指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

危险货物,是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有污染危害性等,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货物。

海上渡口,是指海上岛屿之间、海上岛屿与大陆之间,以及隔海相望的大陆与大陆之间,专用于渡船渡运人员、行李、车辆的交通基础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七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第八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

(四)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许可条件:

1.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2.已制定施工作业方案;

3.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提交材料: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初次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3)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打捞沉船沉物时);

4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5与海上施工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作业方式施工作业的水域范围和需要设立安全作业区的建议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等);

(7)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8)施工作业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变更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拟新增施工作业船舶和海上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适用时);

(3)与拟新增施工作业船舶和海上设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申请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增加船舶和海上设施时,应包括新增船舶和海上设施已纳入施工作业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的说明)。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延续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申请延期的说明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注销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注销申请书

2申请注销情况说明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经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

可否网办

 

(二)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许可条件:

1.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2. 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3. 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提交材料: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初次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3)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打捞沉船沉物时);

4作业或活动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5内河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作业或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作业图纸、作业或活动方式,作业或活动的水域范围和需要设立安全作业区的建议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等);

7)参与作业或活动的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8作业或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9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意见(内河水域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变更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拟新增作业或活动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适用时);

3与拟新增作业或活动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申请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增加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时,应包括新增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已纳入作业或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的说明)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延续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申请延期情况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注销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注销申请书

2申请注销情况说明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经批准的作业或活动水域

可否网办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港极路7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船员业务)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

0532-58663907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92207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58922066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5207894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519032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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