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上培训信息报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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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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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备案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备案人:开展船上见习或者知识更新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三十四条: 开展船上见习或者知识更新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船员知识更新大纲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航运公司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建立船员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安全责任和权益保护等方面培训,不断提高船员素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2018〕545号)第九条: 开展船上见习的公司和船上知识更新培训的航运公司,应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船长、船上培训师名单及资历等信息报送公司所在地辖区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学员开展船上见习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上见习信息表(见附件2)。公司安排船长和高级船员见习时,每艘船舶同一职务同时在船见习不得超过2人。 第十九条: 学员进行见习的公司发生变化时,负责学员见习的公司应将《船上见习记录簿》副本的评价报告部分报送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继续学员船上见习的公司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学员换船进行见习但公司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子项: 1.开展船上见习 2.开展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3.船上见习信息表报送
(一)开展船上见习 备案材料: (1)开展船上见习船舶清单; (2)船上见习协议或包含船上见习内容的配员协议(非自有船舶开展船上见习时); (3)对学员舱室、生活和培训条件的说明材料; (4)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5)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名单及是否具备与所开展的船上培训相适应的培训能力的说明。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二)开展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备案材料: (1)具有所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所需的教学资料和设施设备清单; (2)经过适当培训的公司培训师名单; (3)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三)船上见习信息表报送 备案材料: (1)船上见习信息表; (2)《船上见习记录簿》副本评价报告部分(适用于学员见习公司发生变化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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