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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拍卖船舶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1-09-14 00:00:00 浏览次数:

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 管理业务:   船舶管理
颁布机关:   中国海事局 文号:  
 


海船舶字[2001]549号

 

上海海事局:

你局2001年9月5日有关法院拍卖船舶登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对于法院拍卖的船舶原所有人不申请注销的情况,可由新的船舶所有人根据法院有关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到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对于法院拍卖的外国籍船舶,应按交通部2001年2号令有关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三、对于异地法院拍卖的船龄超过交通部2001年2号令有关强制报废船龄要求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为其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但在办理废钢船舶全市时,应收回其船舶所有权证书。

 

2001年9月14日

 


 

 

 



附件:7.4.1.17 关于法院拍卖船舶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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