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全[2002]324号 2002年7月4日
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 《ISM规则》的实施,大大提高了我国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目前,近200家航运公司通过审核并取得了中国海事局颁发的符合证明(DOC)。同时,为了方便悬挂外国旗船舶的中国船东,避免重复审核,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大会决议的要求,我局接受了来自十余个SOLAS公约缔约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处的请求,代表这些海事当局颁发了DOC。 在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中,我们注意到,中国海事局及各级海事机构作为船旗国主管当局对中国籍船舶实施了严格的监督管理,严肃认真地履行着国际公约赋予船旗国的责任和义务。而持有中国海事局颁发DOC(副本)的外国籍船舶,绝大多数为中国船东所有,并经常航行于中国港口及沿海水域,从营运角度看与中国籍船舶并无明显不同,但却不适用于我国关于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一些重要法规规定,导致在对这类公司的审核中缺少相关船舶监督管理且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至关重要的第一手资料。 为了维护中国海事局在国际社会良好地履约形象和声誉,保障我国管辖水域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持有或拟申请由中国海事局签发DOC的外国籍船舶及其管理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相关船舶持有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船级社的入级证书; 4、相关船舶全部配备中国籍船员。已持有由中国海事局签发 DOC的外国籍船舶及其管理公司,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2002年12月31日前满足。 二、有关船公司应当: 1、接受公司所在地海事局(当地海事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2、按照当地海事局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船舶接受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情况资料; 3、在递交审核申请的同时,提交自上次审核以来相关船舶安全管理(包括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 请各海事局将本通知要求转发本辖区各航运公司,并采取相关措施,认真执行。 交通部海事局(签章)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附件:7.6.22 关于加强对多船旗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