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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登记和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1-18 00:00:00 浏览次数:

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 管理业务:   船舶管理
颁布机关:   中国海事局 文号:  
 

海船舶[2005]18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

近来,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船舶在主机没有更换的情况下对主机功率进行变更,并办理了变更登记。这种变更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规范变更登记行为。特通知如下:

所有船舶登记及检验证书中的主机功率的数据,必须以出厂标定的功率为准。船检机构不得对其随意更改,一经发现将对责任验船师和验船机构追究责任和严肃处理;船舶登记机关不得受理船舶在未更换主机情况下的主机功率变更。对于已办理此种变更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必须在2005年3月1日前予以更正。

 

2005年1月18日

 


 

 

 



附件:7.4.1.10 关于船舶登记和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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