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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登记系统中船舶重音重名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2006-12-12 00:00:00 浏览次数:

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 管理业务:   船舶管理
颁布机关:   中国海事局 文号:  
 


海船舶[2006]590    20061212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2005年新版船舶登记系统全面启用以来,海事系统逐步建立起了集中、统一的船舶基本信息数据库,从源头上规范了船舶登记原始数据的采集。但由于之前各登记机构使用的是单机版或区域性网络版的船舶登记系统,在将旧版登记系统的数据导入到新版船舶登记系统的过程中,发现有少量船舶出现了重名或重音的问题,致使这些船舶无法导入新版船舶登记系统。为解决重名或重音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船舶登记机构按“国际航行船舶优先保留船名”和“登记在先保留船名”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协商后,需更改船名的船舶登记机构在征得船舶所有人同意后办理船名更改。

    二、在船舶所有人不同意更改船名的情况下,需填写“重音重名船舶上报表”(附件一)报部海事局,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属于与另一登记机构同音不同名的船舶,部海事局核定后通知软件公司从后台导入数据,船舶登记机构进行船名核定。

    ()属于与另一登记机构同音同名的船舶,经部海事局核定后,需更改船名的船舶登记机构采用“船名后加注船籍港”的方式对原登记资料进行修正,船舶登记号保持不变。修正后,应通知船舶所有人交回原有证书,发放新证书和“关于中文船名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各局要加强船舶登记的管理,认真做好船名核对工作,确保船名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附件:1.重音重名船舶上报表

          2.关于中文船名“XX(xx)”的说明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7.4.1.6 关于船舶登记系统中船舶重音重名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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