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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7-01-01 00:00:00 浏览次数:

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 管理业务:   船员管理
颁布机关:   中国海事局 文号:  
 


海船舶[2007]116    2007

 

辽宁海事局:

你局《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关问题的请示》(辽海船舶[2006]21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总功率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220千瓦,载客不足12人的舷外挂机摩托艇,同意免除机舱配员,但连续航行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二、对于总功率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220千瓦,载客12人及以上的舷外挂机摩托艇,同意免除机舱配员,但连续航行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三、对于总功率未满750千瓦,机驾合一,且不设置机舱,无需系解缆绳的全垫升气垫船,同意免除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但连续航行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此复。

 

 



附件:7.3.3.1 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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