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舶[2012]241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组织开展水上溢油和化学品污染应急处置过程中,严格遵照微生物环保型消油剂产品的使用要求,有效降低了二次污染。为了进一步规范微生物环保型消油剂产品的管理,防止微生物菌剂对环境安全造成影响,按照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微生物环保型消油剂产品使用进口微生物菌剂的,应符合《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取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文件,以及环保部门的初次备案和年度备案证明。国内生产的微生物菌剂用于消油剂产品的,应当按照上述检测规程和评价导则进行检测和评价,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备案证明。 二、各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微生物环保型消油剂产品备案或者型式认可申请的,应一并要求申请人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微生物环保型消油剂产品备案或者型式认可的,应委托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进行专门的性能检测,并出具性能检测和评估报告。 四、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交海发[2010)366号)所指的“微生物降解的环保型消油剂”,系指利用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的消油剂产品。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使用微生物消油剂产品,并进行评估。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新的科学依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应及时报我局。 附件:关于微生物环保型消油剂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
附件:7.5.17 关于微生物环保型消油剂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