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员〔2014〕677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有序推进海事管理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合理配置管理职能,优化管理流程,经研究,决定调整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审批权限和海员外派机构业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9、 自2015年3月1日起,海员外派机构和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审批权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调整至直属海事局。海员外派机构业务范围涵盖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业务范围。 二、经我局同意,各直属海事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审批权限调整至具备条件的分支海事局。 三、各直属海事局应认真履行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审批和管理职能,依法开展审批工作,加强船员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船员服务行为。 四、同时具有海员外派机构和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公司,其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将在中期核查日或资质有效期截止日两个日期中较早的日期自动注销。 五、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批。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11月20日
附件:7.3.2.2 关于调整船员服务机构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