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危防〔2014〕543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印制了新版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现将有关启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包括:《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国际航行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国际航行船舶)》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共五本。 二、新版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启用,2015年4月1日以前为过渡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库存的旧版证书仍可签发。自2015年4月1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需核发新版证书。 三、2015年4月1日以前签发的旧版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可使用至证书有效期满。 四、各直属海事局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确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核发、监督检查等工作顺利开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中国海事局。 联系人:周青燕;联系电话:010-652995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9月2日
附件:7.5.4 关于启用新版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