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航〔2015〕183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为方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办理《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交通运输部授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总体负责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以下简称《等效证明》)工作,并发布有关工作要求(附件3)。现将签发《等效证明》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依照《<等效证明>签发工作程序》(附件1)具体开展《等效证明》签发工作。 二、《等效证明》依申请免费签发,与依《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三、申请《等效证明》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需提供有效的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四、《等效证明》一式两份,正本随船备查,副本留存签发单位。 五、海事主管机关将签发《等效证明》的信息公布网上备查。 附件:1.《等效证明》签发工作程序 2.《等效证明》模板 3.交通运输部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的通知(交海发〔2015〕42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5年4月3日 附件:7.2.1 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