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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海事局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的核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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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一)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海船)

实施机关:日照海事局

受理部门: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船舶;

2.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3.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①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②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③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应当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④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2.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 《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第一、二、三、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九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名    称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    址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工作时间

夏季:08:30-11:30 14:30-17:30

冬季:08:30-11:30 14:00-17:00

联系

电话

0633-838637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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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督察:0633-7989661

纪检监察:0633-8385422

局长专线:0633-8385429(24 小时)

 

(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日照海事局

受理部门: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2.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3.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4.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6.《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7.《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第三条(1)

8.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全文

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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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日照海事局

受理部门: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载运散装有毒液体货物的船舶;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26条、附则Ⅱ16条的要求;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

 3.《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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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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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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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0633-8385422

局长专线:0633-8385429(24 小时)

 

(四)《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实施机关:日照海事局

受理部门: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的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3.《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73/78MARPOL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4.《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

5.《73/78国际防治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

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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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日照海事局

受理部门: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100总吨及以上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本港籍海船,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本船籍港内河船舶;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三份);                                                                  

 3.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六条

6.《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名    称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    址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工作时间

夏季:08:30-11:30 14:30-17:30

冬季:08:30-11:30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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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日照海事局

受理部门: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载运原油的液货船;

2.国籍证书合法有效,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合法有效;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编制应符合IM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名    称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    址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工作时间

夏季:08:30-11:30 14:30-17:30

冬季:08:30-11:30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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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专线:0633-8385429(24 小时)

 

(七)《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日照海事局

受理部门: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本船籍港油船;

2.《过驳作业计划》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3.《过驳作业计划》内容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油污手册》“第一节: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出版物《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过驳作业计划(一式两份);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2009年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10]661号)全文

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名    称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    址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工作时间

夏季:08:30-11:30 14:30-17:30

冬季:08:30-11:30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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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督察:0633-7989661

纪检监察:0633-8385422

局长专线:0633-8385429(2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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